2014/03/30

关于监察制度的不成熟思考

现时民国宪法虽然名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但实际上和孙文最初的设想已有差异,其中两次改变,第一次是民国宪法撰写时张君劢对于五权体系的修改,强化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而弱化考试监察两权,监察权和立法权并立运作,第二次是宪法增修条文后五权体系变为半总统制的3+2结构,传统的三权进一步强化而孙文设计的考试监察进一步弱化,甚至出现陈水扁时代监考两院架空的情况出现。

考试和监察权的独立是否有必要?个人认为绝对必要,战后各国在政治制度上的发展已经证明,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对一国政治的清廉程度有很大影响,港府之廉政公署乃最典型的案例,他国亦有大量的效仿。事实证明除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立法和司法的监督之外,对于这一机构中的人——公务员——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也是绝对必要的,这一条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立法机构的议会议员和司法机构的法官。传统的权力制衡体系着重于以法律的方式制衡,而对于个人的制衡却相对较少,考试和监察权的独立所针对的就是这个系统性的缺陷。

考试权和监察权为什么在实际应用中被逐渐架空?个人认为,虽然孙文提出两权独立,但是对于这两权的本质和功能,研究并不多。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在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的建立上走在了西方政治体制的前面,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归纳。事实上这么多年来大量政治学者对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研究着墨有加,但是对于监察权的研究却寥寥无几。理论上的缺失加上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监考两权被逐渐架空也不是很奇怪了。

监察权应该如何运作?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以人员巡查为主,考试考核为辅助手段,至今还是如此(比如当下的中央巡视组)。本人观点认为现代的监察应将传统的人员巡视监察、考试考核监察与现代的数字监察制度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成体系的监察权应包含现有的考试、审计、监察、人事四大职能。所以,考试权事实上同样也是监察权的一部分,孙文将考试权独立于监察权之外,实际上更加削弱了原本就不强的监察权,使得这一体系的操作更加难以事实,更不用说是起到分权制衡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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